本頁面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官網公告。其適用與正確性請洽衛生福利部,本會不保證其效力。連結
主旨:為確實督導公費醫師依本署分發之科別及服務單位辦理執業登記,請轉知各衛生局(所)於公費醫師辦理執業登記時,需檢附分發函(令)或同意函,請查照。
主旨:有關醫學系及學士後醫學系畢業公費醫師,申請轉系統之作業原則,請轉知所轄屬各醫療機構之公費醫師查照辦理,請查照。
說明:查「大學與獨立學院醫學系及學士後醫學系公費學生待遇及畢業後分發服務實施簡則」第十二點規定略以,公費畢業生分發服務機構一經核定,不得請求改分發。惟為考慮公費畢業生於服務階段能依意願順利履行服務義務,茲重申公費畢業生申請轉系統之作業原則如下:
一、醫學系及學士後醫學系公費畢業生,原分發至本署所屬系統但尚未至本署負責分發之醫院報到任職,即申請轉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服務,而後又再申請回本署者,得同意視同為自該會首次轉入本署。
二、已至本署分發之醫院報到任職,申請轉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服務,而後又再申請轉回本署者,則不同意再轉回本署服務。
主旨:請轉知所轄屬各醫療機構之公費醫師,公費醫師之執業,應符合醫師法規定:於服務期間不得自行從事其它工作或在外兼職,一經查明屬實,不予採計服務年資。
主旨:台端申請轉至台灣省立旗山醫院麻醉科服務乙案,仍請依本署公費醫師分發服務原則規定辦理,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轉院申請書辦理。
二、查本署公費醫師分發服務原則第八點規定,公費醫師因故申請轉院,須徵得原服務及擬轉入單位皆同意,始得申請轉院。有關台端所陳於八十年間受醫院薦送至台北榮民總醫院受訓乙年,並已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國內訓練進修要點」第二十點規定履行二年服務義務;惟台端另與省立雲林醫院簽訂志願受訓完畢後服務六年之切結書,係為接受訓練人員自願延長其服務義務,對立切結書者仍具有效力。
三、台端如擬申請轉院,仍請依公費醫師分發服務原則規定獲得轉入( 出)單位同意後,向本署申請轉院服務事宜。
主旨:公費醫師可否依執業醫療機構派任至該縣內診所定期支援醫療業務乙案,釋復如說明段,請查照轉知所轄屬衛生醫療機構。
說明:
一、復貴處八十四年七月十九日八十四衛三字第五七三六一號函。
二、查醫師法第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惟公費醫師制度目的,係在充實偏遠地區醫院及基層醫療機構醫師人力,該基層醫療機構乃指衛生所、群醫中心等公立醫療機構。故公費醫師於醫療機構間之支援,除法令另有規定,應以支援公立醫療機構為限,且須經其服務機構同意,並依醫師法第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辦理。
三、有關南投縣衛生局函詢「公費醫師可否依派任至同一縣內診所定期支援」乙案,尚不符前開釋示原則,應予不准。
主旨:有關公費醫師服務年資採計,請轉知所轄屬各公、私立醫療機構公費醫師依說明段規定辦理,復請查照。
說明:
一、查醫師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醫師證書者,得充醫師。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具合法醫師資格者,應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公費醫學生於醫學院、校畢業後,依規定應履行服務義務,其服務義務之履行,自當以醫師法規定,合法執行醫療業務為限。故若未取得醫師資格,應認屬實習醫師,其實習年資,自不得採計為公費醫師服務年資。
二、為避免公費醫師於服務期間,因未具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而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關公費醫師服務年資採計,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取得醫師證書後之服務年資,始予採計。
(二)畢業後未取得醫師證書前之服務年資,至多採計一年。
(三)公費醫師於申請服務期滿時,若仍未取得醫師資格,除依前開規定僅採計一年年資外,並自取得醫師資格後,始採計服務年資,且依醫學系公費畢業生應服務六年、學士後醫學系公費畢業生應服務四年之規定服務期滿後,方同意核發服務期滿證明。
主旨:為本署公費醫師於貴處(局)所轄屬之醫療院所服務,各該公費醫師於辦理執業登記時,請確實查核該登記執業之科別與醫療院所,應與本署同意分發服務函中所載一致,並請轉知、督導所屬衛生局(所),切實配合辦理,如於辦理公費醫師之執業登記過程中,遇有不按規定服務等情事發生時,應即函報本署辦理,復請查照。
說明:
一、按依本署現行之公費醫師分發服務原則規定,公費醫師應至本署分發之醫院及科別服務。又,依據醫師法第八條規定:「醫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送驗醫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因此,本署公費醫師除依規定服務外,並應於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
二、本署公費醫師係持有醫師證書影本(正本交由教育部保管),因此於辦理執業登記時,需同時有本署之同意函才能辦理,各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應不得為尚未取得本署同意函之公費醫師辦理執業登記。此外,對於已取得本署同意分發服務之公費醫師,其申請登記之醫院及執業科別,各地衛生主管機關亦應具實辦理登記。
三、為使公費醫師能切實遵守相關規定,順利完成服務義務,請貴處(局)轉知所屬衛生局(所)配合,確實詳加查核,公費醫師所申請登記之科別及醫院,應與本署同意函中所敘明之服務科別一致,如若於登記作業中,遇有公費醫師有不按規定服務等相關情事時,請即函報本署,俾憑處理。
主旨:本署公費醫師經本署同意分發至各衛生醫療單位服務期間,該公費醫師所服務之單位,擬將其薦送進修或委外訓練,均應事先將詳細進修或訓練計畫函報本署,案經本署同意後,始得派送進修或訓練,以維公費醫師之權益,請惠予配合並轉知所轄屬衛生醫療單位,依據本署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按依本署現行之公費醫師分發服務原則第六點規定:「公費醫師應至本署分發之醫院及科別服務,非依本署分發之醫院及科別服務者,其服務期間之年資不予採計」。公費醫師於公費服務期間,均應經本署同意並分發服務,始採計其服務年資,若有未依規定服務之情事,本署均不採計其公費醫師服務年資。
二、又,公費醫師於公費服務期間,受服務單位之推薦,至醫學研究機構或醫學中心進修或訓練前,該服務單位應將薦送訓練或進修計畫,函報本署。該薦送計畫經本署同意並符合公費醫師應履行之服務義務者,其進修或訓練期間始得併計為其公費服務年資;若未經本署同意則其進修或訓練期間,本署則視其為未依規定服務,且不採計為公費服務年資。
三、為使公費醫師能順利完成其服務義務,並維護其權益,請惠予配合並轉知所屬衛生醫療單位依上開規定確實辦理。
主旨:茲重申本署公費醫師應依分發服務相關規定履行服務義務,並依原分發科別至符合規定之衛生醫療單位服務,該服務期間應全時於原分發科別服務,非經本署同意,原分發服務單位不得以支援或其他名義,調派公費醫師至別單位或其它科別執行醫療業務。原分發服務單位倘經本署發現前開違失事實者,日後本署即不予以分發公費醫師前往服務,且該公費醫師未依規定服務之部分,本署亦不予採計為公費服務年資。
主旨:所提OOO等七位公費醫師入伍服役期間轉服志願役(服役年限為三年三個月),渠等至國軍教學醫院服役期間之年資,請准予採計為公費服務年資乙案,為顧及公費醫師制度之公平性及整體考量,本案礙難同意,復請查照。
說明:復貴局八十六年八月十二日八六常帛字第五八一九號簡便行文表辦理。
主旨:為均衡全國醫師人力分佈,本署不再分發公費醫師至台北市衛生所服務,請查照。
說明:依據八十七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召開「八十七學年度各醫學院醫學系公費生招生及分發有關事宜第二次會議」提案二決議辦理。
主旨:有關公費醫師參與「行政院勞委會委託辦理職業病醫師培訓計畫」所需之二年培訓期間,本署同意併入公費醫師服務年資,請查照。
說明:復貴院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八八)校附醫教字第01117號函。
主旨:公告「公費醫師申請至本署公告山地離島地區醫療機構服務」之審核原則。
依據:本署公費醫師培育及分發服務實施簡則第九點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當地人口數三千人以下者,除衛生所以外,至多同意一名公費生至該地服務,三千至五千人同意二名,往後每增加二千人再增加一名,餘此類推。
二、山地鄉衛生所所在地之村莊,至多同意三名公費醫師服務(含在衛生所服務之二名養成公費醫師在內),其他則應至該鄉衛生所所在地以外之村莊服務。
三、澎湖縣限至馬公市以外之鄉鎮服務。
四、前往山地離島地區服務之公費醫師,本署應先徵詢當地衛生局之意見。
五、公費醫師於山地離島服務期間應全時服務,不得藉支援名義至其他醫療機構執業,違反規定者,除在該山地離島地區服務年資不予採計外,並不得再申請至其他之山地離島地區服務。
核准人數 1名 2名 3名 4名 5名 6名 7名 8名 以下依此類推
山地離島鄉人口數 3,000人以下 3,001-5,000人 5,001-7,000人 7,001-9,000人 9,001-11,000人 11,001,13,000人 13,001-15,000人 15,001-17,000人
主旨:有關貴校醫學系公費學生OOO是否適用「公費醫師培育及分發服務實施簡則」第五點及第九點規定乙節,釋復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八十九)陽教實字第一九一七號函。
二、查本署公費醫師培育及分發服務實施簡則第五點規定:醫學系公費學生肄業期間受領公費待遇年數六年;公費學生入學後因學分抵免,提昇年級,而縮短受領修業年數者,其受領公費待遇年數應比照修業年數縮短。又第九點第一項規定:醫學系公費學生畢業後之服務年數為六年;……。但公費學生依第五點第一項受領公費待遇年數比照修業年數縮短者,其服務年數亦比照受領公費待遇年數縮短。由於來函所敘黃員於第四學年(八十九學年)結束時修畢一至五年級課程,……,預計於九十一年六月畢業,修業年數計六年,未說明黃員受領公費待遇幾年。依本簡則規定係以公費學生在學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之年數為準,若黃員在學期間受領公費待遇六年,其服務年數即為六年,倘為五年,則其服務年數即為五年。
主旨:有關公費生支援公、私立醫療機構是否須經本署同意後始得支援疑義,釋復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八九北衛醫字第七六六七七號函。
二、依本署公費醫師培育及分發服務實施簡則第二十一點規定:公費畢業生在服務期間內,除本簡則另有規定外,不得離職或從事其他工作。另,公費醫師分發服務原則第六點規定:公費醫師應至本署分發之醫院及科別服務,非依本署分發之醫院及科別服務者,其服務期間之年資不予採計。又,第七點規定:公費醫師因故申請轉院(科)時須報經本署同意始得轉院(科)。
三、為維護公費醫師服務之公平性,公費醫師服務均需依照本署公費醫師分發服務原則規定辦理,其轉院(科)或支援其他醫療機構服務,均應報本署同意。
主旨:有關公費醫師於服務階段至本署分發之醫院支援、教學研究,其時段管理原則如說明二,請轉知所轄(屬)醫療機構,依本署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署公費醫師分發服務原則第六點規定,公費醫師應至本署分發之醫院及科別服務,非依本署分發之醫院及科別服務,其服務期間之年資不予採計,上開規定之意旨即在落實公費醫師履行其服務義務。
二、為避免公費醫師藉支援或教學研究名義,規避履行服務義務,其於服務階段至非本署分發之醫院支援、教學研究,除應函報本署同意外,並應遵守下列時段管理原則:
(一)公費生於服務階段,可至公立地區醫院(含地區教學醫院)、台灣地區衛生所或本指定之機構支援醫療業務,其支援時間以不超過每週二個時段為上限(一時段為四小時,以下同)。
(二)公費生於服務階段,可至公立區域醫院以上層級之醫院(含區域醫院)支援醫療業務,其支援時間以每週一個時段為限。
(三)公費生於服務階段,可至公立區域醫院以上層級之醫院(含區域醫院)教學研究,其教學醫院時間以每週一個時段為限。
主旨:有關遺傳醫學科納入公費醫師服務,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署公費醫師分發服務原則規定,公費醫師之訓練及服務分基層醫療組、特殊科醫療組及自由選科組等三組,其中特殊科醫療組訓練及服務階段合計六年。復查「遺傳醫學科」業經本署九十年六月四日衛署醫字0900032856號公告屬特殊科。
二、本署考慮遺傳醫學科訓練現況,規定遺傳醫學科納入公費醫師服務方案如下:
(一)已取得內科、婦產科或小兒科專科醫師資格者(採認二年公費醫師服務年資),其第二階段(服務階段)可選擇於本署指定之遺傳醫學科醫師訓練醫院遺傳學科訓練、服務四年。
(二)公費醫師選擇於遺傳醫學科服務,應持轉院(科)申請書及專科醫師證書影本向本署提出申請。
(三)每家遺傳醫學科醫師訓練醫院每年至多訓練一名公費醫師,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三、本署得視遺傳醫學科醫師人力變動情形調整前項方案。
主旨:函詢公費醫師於第二階段 (即服務階段) 至非本署分發之醫院支援、教學研究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年一月七日九十一屏衛三字第 0910000399 號函。
二、有關本署九十年十二月三日衛署醫字第○九○○○七四○○四號函規定,公費醫師於第二階段 (即服務階段) 至非本署分發之公立地區醫院或地區以下層級之醫療機構支援醫療業務,其支援時間以每週二個時段為限;至公立區域醫院或區域以上層級之醫院支援醫療業務或教學研究,以每週一個時段為限。上開規定目的在防止公費醫師假借支援名義,規避履行服務義務,故支援時段管理範圍以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為原則,至於公費醫師利用下班時間前往他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業務,仍應依相關之醫療及人事規定辦理。
三、前開支援或教學研究之時段限制,得個別核計之。
主旨:即日起公費醫師於第二階段服務期間,經原服務機構薦送他院代訓,仍返回原機構服務之時間,概不予採計為公費服務年資,請查照轉知。
主旨:有關100畢業公費生接受一年期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公費服務年資採計方式,請 查照
說明:
一、為使新進醫師具備獨立執業能力,提升基層醫療服務品質,本署將自100年起實施一年期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以下稱PGY訓練)。
二、配合一年期PGY訓練計畫之實施,針對PGY訓練期間是否計入公費服務年資乙事,本署業於99年11月17日邀集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校代表及本署相關單位,召開「研商一年期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資歷納入公費醫師服務年數會議」,決議如下,分發本署甲類公費生(於本署或退輔會所屬醫院以外,具專科醫師訓練資格之醫院,接受訓練者),考量係自由選擇PGY訓練醫院,訓練期間應不計入公費服務年資;分發本署乙類公費生(於本署所屬具專科醫師訓練資格之醫院,接受訓練者),考量PGY訓練係住院醫師期間所接受之訓練,兼顧公費醫師應充實偏遠地區醫療資源之政策目的,PGY訓練期間計入訓練階段之公費服務年資,但併計之後的訓練階段服務年資仍以4年為限。
主旨:有關公費醫師於服務階段至非本部分發之醫療機關(構)支援臨床服務、教學研究,其時段管理原則修正如說明段,請轉知所轄(屬)醫療機關(構),依修正後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公費醫師分發服務相關規定,公費醫師應至本部分發之醫療機關(構)及科別服務,非依本部分發之醫院及科別服務,其年資不予採計。
二、為均衡偏鄉醫師人力,並提升公費醫師服務之彈性,爰修正公費醫師服務階段支援時段(1時段原則為4小時,以下同)規定如下:
(一)於週一至週五白天(上午8時至下午6時):至地區級公立醫院、衛生所或本部指定之機構支援臨床服務,其支援時間以每週4個時段為限。至區域級以上層級之醫院支援臨床服務、教學研究,以每週2個時段為限。
(二)於週一至週五夜間(下午6時至次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至地區級公立醫院、衛生所或本部指定之機構支援臨床服務,其支援時間以每週2個時段為限。至區域級以上層級之醫院支援臨床服務、教學研究,以每週1個時段為限。
(三)前二項支援臨床服務、教學研究之時段,以每週合計6個時段為限。
(四)惟如申請至同一縣市非醫學中心級(含準醫學中心)醫院及衛生所支援臨床服務,不受前揭規定限制。情形特殊者,無法依前開原則辦理,得向本部申請專案核准。
三、為簡化行政作業,由各分發機構依前揭原則自主管理公費醫師之支援臨床服務、教學研究事項,並依規定事先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報准,無需先函報本部同意。
四、本部將不定期請分發機構提供公費醫師服務期間至非本部分發之醫療機關(構)支援臨床服務、教學研究時段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核。
五、本部103年7月14日衛部醫字第1031664273號函,自本函發文日起,停止適用。
主旨:有關貴校醫學系公費生重考回公費生之相關權利義務疑義,復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14年7月31日校醫字第1140072706號函。
二、依據本部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待遇分發訓練及服務簡則第3點及第10點規定略以,公費醫師之服務年數,比照受領公費待遇年數,並加4年為服務年數;公費生入學後因學分抵免,提升年級而縮短修業年數者,其受領公費待遇年數,應比照修業年數縮短。
三、簡則第10點規定之意旨,所稱學分抵免,係針對原就讀其他非重點科別公費醫學系之學生,其入學就讀重點科別公費醫學系,並因前段課程學分得予抵免、修業年數縮短者所設,屬特殊個案之適用;倘公費醫學生自大一即以重點科別培育公費身分就讀醫學系,已佔該年度之公費名額,其所獲之學分係受益於其公費名額而得,爰其退學後再次以重點科別公費醫學生身分入學就讀,其受領公費待遇年數,應計入原學籍在學期間之年數。
四、綜上,有關貴校說明三所詢之公費服務年數應如何計算一事,應依照該生原學籍在學期間之年數3年及114年重新入學就讀之3年,並加4年服務年數,共計10年。